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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