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