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数量、种类、标识、用途、生产单位、启运地、到达地等信息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