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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