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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