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利用雨洪水,鼓励采用非常规水,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保障河湖生态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