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河湖连通状况,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恢复河湖生态流量,保持南四湖的合理水位。南四湖水位低于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