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南四湖流域协调机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分区管控体系,划定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统筹解决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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