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生态修复、水利、特色产业、现代文旅、渔民安居等专项规划或者配套方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生态修复、水利、特色产业、现代文旅、渔民安居等专项规划或者配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