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传承红色文化、运河文化、渔家文化,加强对铁道游击队旧址、伏羲庙、中兴煤矿旧址等历史文物和遗址遗迹的保护,做好端鼓腔、排船技艺、微山渔家虎头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传播。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和村落布局的保护,注重保持南四湖特色风貌。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和村落布局的保护,注重保持南四湖特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