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