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渔业功能区,优化渔业生产模式,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南四湖绿色健康生态渔业。
在南四湖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其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南四湖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其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