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渔民安居工程方案和搬迁安置计划,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推进渔民安居工程建设。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四湖生态移民和产业转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四湖生态移民和产业转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