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田生态化改造,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减轻退水对土壤以及河湖水质影响。
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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