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实施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工程,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妨害大鸨、东方白鹳、大天鹅、鸳鸯、长耳鸮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并为候鸟迁徙创造条件。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莼菜、野菱、野大豆等重点保护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组织开展湖内菹草、狐尾藻、芦苇、蒲草等水生植物的综合整治和科学利用,并在南四湖周边和主要汇水河流两侧规划建设立体植物带,开展造林绿化,打造沿湖生态廊道;重点保护植物的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通过封育、退耕还湿等方式予以恢复。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实施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工程,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妨害大鸨、东方白鹳、大天鹅、鸳鸯、长耳鸮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并为候鸟迁徙创造条件。
南四湖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莼菜、野菱、野大豆等重点保护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组织开展湖内菹草、狐尾藻、芦苇、蒲草等水生植物的综合整治和科学利用,并在南四湖周边和主要汇水河流两侧规划建设立体植物带,开展造林绿化,打造沿湖生态廊道;重点保护植物的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通过封育、退耕还湿等方式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