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南四湖流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加强南四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科学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最大程度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沙洲、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沙洲、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