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台儿庄古城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
禁止损毁花草、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占用公共绿化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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