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台儿庄古城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禁止损毁花草、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占用公共绿化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