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确需维修、改造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原则,提出实施方案,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