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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