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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