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征询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