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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