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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