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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