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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