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并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