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支持金融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融合,促进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等新兴业态,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功能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