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支持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设立、参股注册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
设立注册地在本省的金融机构,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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