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情况,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并对金融集聚区建设用地作出规划安排。
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并对金融集聚区建设用地作出规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