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对外经济合作基础和区位优势,推进金融合作示范区和金融服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