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并适时扩大或者补充资本金,带动民间资本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