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式,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融资仓储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推动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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