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章 金融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引导金融资金流向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推动金融业双向开放,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