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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