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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