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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