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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