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