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