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