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