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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