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