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