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