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