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