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