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支持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支持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