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的纠纷化解机制,促进在程序适用、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